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2民初1897号
原告:***,男,生于1982年6月19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24号虹桥**A座7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寨里镇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40.00元,减半收取4870.00,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