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1855号
原告苏州润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润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2635元,保全费2020元,两项合计4655元由苏州润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秋婷
书记员 周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