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松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2986号
原告:上海松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503号658室,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35680254629。
法定代表人:温高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磊,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松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4元,由原告上海松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枝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 丽
书 记 员 杨令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