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民终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广厦建司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210328952D。
法定代表人:吴学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云,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达川区教育科技知识产权局(原达县教育局),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华蜀南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唐澜,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康平,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川区逸夫小学(原达县逸夫小学),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汉兴街6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421756611522Y。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康平,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州市达川区教育科技知识产权局、达川区逸夫小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及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4元,减半收取28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54元,减半收取2877元,均由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必明
审判员 程 瑜
审判员 胡光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