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月20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广厦建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学芳,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松
审判员 吕 健
审判员 秦 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