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781民初66号
原告:***,女,生于1964年9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女,生于1964年10月5日,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女,生于1955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南外镇广厦建筑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学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季兰,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2)江油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被告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绵民终字第63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川检民(行)监[2016]51000000096号民事抗诉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川民抗13号民事裁定,指令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后,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川07民再43号民事裁定,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江油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 莉
审 判 员  王宇龙
人民陪审员  许家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