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4执3519号
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5887665160。住所地兰陵县会宝路东段南侧临商银行;电话:152××******。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性,1981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女性,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临沂市千奕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688296742P。住所地兰陵县向城镇驻地供销社院外;。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山东海派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7741693016。住所地兰陵县城文峰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千奕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派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324民初2094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6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执行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