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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县佳园鑫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4执737号 申请人:兰陵县佳园鑫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081786825A。住所地兰陵县文峰路克拉国际广场;电话:151××××8789。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女性,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山东海派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7741693016。住所地兰陵县文峰路与桃李路交汇处北88米路西沿街。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兰陵县佳园鑫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派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24民初6450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8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