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财保6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4845505H。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海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文峰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77416930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申请人:***,女,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海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9)鲁1302财保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账户62×××77的银行存款(应冻结8000000元,已冻结1545.49元);冻结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账户62×××89的银行存款(应冻结8000000元,已冻结91178.71元);冻结了山东海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文化支行账户15×××91的银行存款(应冻结8000000元,已冻结2650000元);查封了***所有的位于山东省兰陵县城区文峰路北段西侧000500221#1-3层1室的房产,查封了***所有的位于山东省兰陵县城区文峰路北段西侧000500111#1-3层1室的房产,查封了***所有的位于山东省兰陵县城区代村路东侧检察院宿舍1#1层F9室的房产,查封了***所有的位于山东省兰陵县城区代村路东侧检察院宿舍1#2层2**201室的房产,查封了***所有的位于山东省兰陵县城区代村路东侧检察院宿舍2#3层2**301室、2#1层东2-301室的房产。2019年5月10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本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主张被申请人已履行偿还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账户62×××77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账户62×××89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山东海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文化支行账户15×××91银行存款的冻结;
四、解除对***所有的位于山东省兰陵县城区文峰路北段西侧000500221#1-3层1室、000500111#1-3层1室房产和位于山东省兰陵县城区代村路东侧检察院宿舍1#1层F9室、1#2层2**201室、2#3层2**301室、2#1层东2-301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