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3529号
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住所地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泥家村2号楼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21MA3PEKC61H。
经营者:***,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金阳大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与被告***、第三人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允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刘 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3529号
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住所地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泥家村2号楼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21MA3PEKC61H。
经营者:***,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金阳大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与被告***、第三人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允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刘 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