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

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3529号 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住所地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泥家村2号楼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21MA3PEKC61H。 经营者:***,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金阳大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与被告***、第三人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允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刘 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3529号 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住所地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泥家村2号楼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21MA3PEKC61H。 经营者:***,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金阳大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与被告***、第三人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允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宁阳中顺建筑工程装饰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刘 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