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2303号
申请人:天津英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1306090R),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IT园518-1。
法定代表人:邹广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玲,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晏玮,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航动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JW897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十号桥招商大厦A区2280-585房间。
法定代表人:马楠,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英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航动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英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航动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581.05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天津英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天津航动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限额58581.05元)。
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日至2022年3月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连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日
书记员 李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