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英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英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融新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1729号
原告:天津英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IT园518-1。
法定代表人:邹广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融新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王平村(原南王平村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超,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原告天津英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融新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因双方协商一致,二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天津英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英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1元,减半收取计2455.5元。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