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鸿运渣土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洛阳市鸿运渣土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民初1974号 起诉人:洛阳市鸿运渣土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九都东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洛阳市鸿运渣土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渣土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鸿运渣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起诉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联保险北京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起诉人鸿运渣土公司7308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5日,其名下车辆豫CQ7095行驶过程中在龙门石窟附近触碰高压线,造成车辆损坏高压线短路等损失。事后,其修理车辆花费54080元,赔偿洛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高压线维修费用19000元,共计损失73080元。其在被起诉人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被起诉人未积极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进行赔付。故起诉人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因起诉人对运输目的地举证不能,故无法确定运输目的地,被保险车辆登记注册地及事故发生地亦不在洛阳市老城区。综上,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洛阳市鸿运渣土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