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6民初7393号
原告:南京仁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3-1109。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目标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金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震强,总经理。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南京仁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目标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仁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