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鼓商初字第20号
原告南京仁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被告南京定乾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锁金三村-2。
法定代表人施,总经理。
原告南京仁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定乾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定乾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史楼空调风管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了安装地点、数量、单价和违约条款,原告当即付了定金(预付款),合同即时生效。在签合同之前,被告派人去看过现场,明确知晓安装的工地地点、现场条件、材料规格、安装尺寸、完工大概时间、装潢配合和空调机组安装人员配合的现场所有情况,和原告口头约定一楼的风管在2012年9月7日晚之前安装完毕,五楼的再定。被告在9月1日当天又到现场看装潢进展,开始定材料,准备安装进场,并在第二天施工。在9月3日18:51原告联系被告,要求在配合装潢的情况下,五楼的风管一定要在下周五即9月7日晚之前安装完毕,当时被告答应一并做好。9月4日上午被告未到现场施工,业主发现之后致电原告,要求下午一定要到现场施工,被告下午14点左右到现场,到了现场以后并没有施工,而是到处看看,到处和其他施工的队伍发牢骚,说什么价格给低了、现场不好做了、施工难度大了之类的牢骚。9月5日被告在现场改了一些空调回风箱,其余的工作没做,说要等这个等那个的全都是理由,就是不做。这个时候工地上已经跟不上装潢的进度了,错过了风管的最佳安装时间和进度,原告只好另找其他施工队伍来跟上装潢和空调的进度,由于这个队伍是紧急调来的,费用自然要比正常找来的要高,这个队伍在9月6日上午进场,再看现场、了解状况、准备材料、还有设备和人员的调配,又耽误一天的时间,这时候工地的状况非常的糟糕,形式非常紧急,而这时候被告又找不到人,电话不接,联系不上,就算好不容易联系到了以后,答应过去看现场,现场又不见人。9月7日,已经到了约定完工的时间,工地又没人,原告找了一早上,下午14:40回电,说在其他工地,没时间到高职校去,并约好第二天早上11:00之前到原告公司,和原告一起到现场看一下状况;9月8日6:53还和原告确认了见面时间,当天原告放弃了其他一切业务,在公司等被告的到来,一天中被告电话又拨打不通,要么不接,原告为了不被业主处罚,只有被迫放弃次风管由被告安装的计划,又紧急调配人手安装风管,由于被告的过错,严重影响了空调安装和装潢进度,原告花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来挽回此次损失,尽量使损失缩小,第二批的人员进场,又要再看现场、了解状况、准备材料、还有设备和人员的调配,又耽误一天时间,直到9月11日安装工程才大致结束。此次原被告合作,由于被告的严重违约,导致原告损失很大,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并终止履行;被告全部承担并支付违约金和处罚金,具体费用如下:1、返还原告支付被告的定金7500元;2、支付总款(18750*2)的违约金3750元;3、支付2次答应到现场,没去的处罚金500*2次,共计1000元;4、支付迟交工地4天的违约金1000*4天,共4000元;5、支付5楼的未做风管量的原来的利润250*15,共3750元;6、支付5楼实做风管量的多付给第二个施工队的金额250*15元,共3750元;7、支付5楼多产生的交通费、加班费、工地餐费,共2000元;8、支付1楼多产生的材料费2000元;9、支付1楼多产生的人工费4人*250/人/天*3天,共3000元;10、支付1楼多产生的交通费、加班费、工地餐费1000元;11、查询机读档案费用52元,以上共计31802元。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南京高等职业学校校史楼空调风管制作、安装合同一份,约定,风管预估量为250平方米,价格是每平方米75元,总价款为18750元,所用风管的平方量按时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付给被告预估总量的40%即7500元工程款,被告及时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先保证施工工期和施工质量,若施工单位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造成工期滞后,原告有权做出处罚,如未按时完成制作安装工程,将以每天1000元加以处罚,以此类推叠加,直至安装结束;被告答应原告的到场时间,如未到或迟于1小时者,按照每次500元计算;施工单位未按图制作施工而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的问题及隐患,或验收不合格,被告应在原告的规定时间内整改结束,并达到原告的设计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如未按时完成,按照每天1000元扣除工程款,如逾期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被告应将已收取的所有费用退还原告,并向原告支付相当于此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被告还应当承担由此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被告未在施工期限内完工(安装完毕),同意按每天1000元作为违约费用,原告在最终扣款时扣除;原告有权追究被告由于本次工程原因所造成的直接与间接的影响以及相关后果的权利。合同签订后的当天,原告公司财务人员王静通过其个人账户向被告公司陈定洪的个人账户汇入7500元预付款。后被告仅买了一些材料放在工地,其他工程均未进行。
以上事实,由原告举证的制作安装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空调风管制作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仅购买一些材料放在工地,其他工程均未履行,经原告屡次催促后被告始终未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并终止合同履行,有权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关于返还预付款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未在施工期限内完工,同意按每天1000元作为违约费用,故原告关于被告迟交工地四天的违约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对于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工地的,按照每次500元计算,故原告关于被告两次答应到现场未去的违约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系针对施工单位未按图制作施工而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及隐患或验收不合格而未按时整改的情形,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8752*20%的违约金即37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5楼未做风管量的利润、实做风管量的多付的金额、多产生的交通费、加班费、工地餐费、1楼多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交通费、加班费、工地餐费等损失,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上述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查询机读档案费用52元,因违约金已足以弥补该损失,故对于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其放弃了在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南京仁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定乾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日签订的空调风管制作、安装合同;
二、被告南京定乾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仁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125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仁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9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95元,由被告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张 旭
人民陪审员 张振祥
人民陪审员 史廷玉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