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9424号
原告:南京仁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3-1109。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盈科环球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楼4层5A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未豪,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仁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盈科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京仁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仁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哈笑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