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31019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4层0506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