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113执159号
乐山市金口河区派普供排水有限公司、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乐山市金口河区派普供排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7700元;案件受理费4661元、执行费6316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敦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乐山市金口河区派普供排水有限公司与另案当事人金口河区人民电器销售处、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山久瑞机电有限公司、王志强、张碧成、成都昊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云、乐山市承盛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帅勇卫、张登林、乐山市中心城区澳一机电设备销售部作为整体债权组与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和解,签订有《和解协议书》,并通过2021年4月6日的执行笔录对《和解协议书》中内容予以明确和补充,即:双方自愿达成用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在金口河区金港湾商住楼尚未销售的22套住房、4个营业用房和7个地下车位以物抵债方案,即分别用位于金港湾商住楼1-1-10-5号住房作价374682元、1-2-11-2号住房作价287727元、1-2-11-3号住房作价288288元、1-2-11-5号住房作价287727元、1-2-11-6号住房作价381150元、1-2-13-2号住房作价287727元、1-2-13-3号住房作价288288元、1-2-13-4号住房作价288288元、1-2-16-4号住房作价288288元、1-2-16-5号住房作价287727元、1-2-17-3号住房作价288288元、1-2-17-4号住房作价288288元、1-2-18-2号住房作价287727元、1-2-18-3号住房作价288288元、1-2-18-4号住房作价288288元、1-2-18-5号住房作价287727元、1-2-19-2号住房作价287727元、1-2-19-3号住房作价288288元、1-2-19-4号住房作价288288元、1-2-20-6号住房作价381150元、1-2-23-6号住房作价381150元、1-2-9-4号住房作价288288元,22套住房共抵偿债务6703389元;位于金港湾商住楼1-1号营业用房作价4205880元、1-3号营业用房作价940880元、5-2号营业用房作价1741728元、5-4号营业用房作价1534992元,4个营业用房共抵偿债务8423480元;位于金港湾商住楼负1层1号车位作价180000元、负1层2号车位作价180000元、负1层3号车位作价180000元、负1层4号车位作价180000元、1层15号车位作价170000元、负2层15号车位作价105600元、负2层13号车位作价120000元以物抵债,7个车位共抵偿债务1115600元。上述资产共计抵偿欠上述债权人的债务16242469元,剩余未抵偿的22419元由被执行人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30日履行完毕,并交付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申请人乐山市金口河区派普供排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只要求执行427700元,剩余权利自愿放弃;申请人乐山市金口河区派普供排水有限公司与金口河区人民电器销售处、四川正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山久瑞机电有限公司、王志强、张碧成、成都昊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云、乐山市承盛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帅勇卫、张登林、乐山市中心城区澳一机电设备销售部的债权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以物抵债上述被执行人的资产,各自按债权按份共有上述抵债资产,申请人乐山市金口河区派普供排水有限公司所占比例为14.97/1624.2469。另申请人乐山市金口河区派普供排水有限公司在涉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两次和解分配中共计受偿278000元,剩余的149700元在此次以物抵债中已全部受偿;以物抵债中的资产因买卖、过户、办理产权证书等产生的一切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债权组各债权人按照按份共有比例和被执行人各自承担。后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77元,收取诉讼费4661元、执行费6316元。案件执行完毕,本院将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