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12642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报传媒大厦裙楼3楼。
法定代表人:周天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心怡,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在线新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伟、被告浙江在线新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心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浙江在线新闻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2.赔偿***公司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审理中,***公司确认涉案图片已删除,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合理费用为3,800元,包括律师咨询费2,000元、调查费1,000元、公证费800元,其余6,200元为侵权赔偿金。
事实和理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系IMB00229073号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富尔特公司授权***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该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行使索赔权。浙江在线新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纵横浙江”使用了涉案图片,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浙江在线新闻公司辩称,1.***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2.浙江在线新闻公司已删除涉案图片,***公司没有实际损失,且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3.***公司并未提供合理开支的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域为富尔特公司所有。2016年5月6日,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将其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授权***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复制、发行、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同时授权***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该授权书签署之前及之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授权委托的起始期追溯到委托人首次授权受托人的时间,即2009年1月1日;授权委托的终止期至2030年12月31日。上述《授权委托书》经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
涉案图片在网站sc.imagemore.com.tw上的展示信息显示,图号为IMB00229073号,拍摄日期为2016年2月25日,网络发表日为2016年4月21日,图片内容为几个盘子,其中装有红枣、核桃等食物,盘子下方摆放了一张写有食物名称的纸,纸上还放着一些药材等。该图片下方印有“IMAGEMORE”字样的水印,网页上方有“IMAGEMORE上海***”字样,网页下方有著作权声明,内容为:“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
2018年12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依据***公司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微信公众号“纵横浙江”(微信号:aroundzhejiang)的账号主体系浙江在线新闻公司。该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19年1月3日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625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照片是借助器械在相关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之影像。本案中***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在拍摄创意、构图设计、摄影对象、主题内容等方面均体现出摄制者在自主意识下的选择、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公司持有涉案图片的电子稿,且涉案图片公开刊载于富尔特公司运营持有的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上。图片上有“IMAGEMORE”字样水印,图片下方有“本图片由富尔特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公司对本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等相关版权声明,故在浙江在线新闻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综合上述证据认定富尔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根据富尔特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经富尔特公司授权取得在我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等作品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该份授权委托书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及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且授权内容于法无悖,该份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故***公司依据授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浙江在线新闻公司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纵横浙江”上使用涉案图片,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浙江在线新闻公司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浙江在线新闻公司的抗辩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现***公司鉴于涉案图片已经删除,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关于合理费用,虽然***公司对其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均未提供证据,但考虑到维权确实会发生相应费用,故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维权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及公证事项在整个证据保全中所占比例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元;
二、驳回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蒋克勤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