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7433号
原告:**,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2号楼b座2807号。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中新路48号宁湖园南1幢M12室。
法定代表人:张育铭。
被告: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报传媒大厦裙楼3楼。
法定代表人:周天晓。
原告**等与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桑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