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3民终2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报传媒大厦裙楼3楼。
法定代表人:周天晓。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3325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有限公司以双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姜丽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杨培培
书 记 员 秦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