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6929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玥,北京永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静,北京永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178号浙报传媒大厦裙楼3楼。
法定代表人:周天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冰,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