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9民初5432号
原告: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开元大道锦绣花园商业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5WPFP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原告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目的合法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