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民初3842号
原告:武汉泰尔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胡漖村胡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9112964L。
法定代表人:朱胜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文,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孝感市华厦集团新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新铺镇新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98004424F。
法定代表人:翟书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泰尔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市华厦集团新力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泰尔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泰尔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泰尔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2元,减半收取计3116元,由原告武汉泰尔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