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被申请人:商河县保农仓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镇玉皇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河县保农仓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商河县保农仓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鲁A0196***骏马道轮式拖拉机一辆。***已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保全险作为担保(金额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肇事的鲁A0196***骏马道轮式拖拉机一辆未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可能出现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商河县保农仓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鲁A0196***骏马道轮式拖拉机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信丰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