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

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3民初679号

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69697868X1。

法定代表人:刘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益言,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其他信息未核实。

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2021年3月22日,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学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家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