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

保全人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被保全人甘肃强劲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3001执保38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保全人甘肃强劲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1月08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甘肃强劲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538138.7元,若银行卡余额不足查封被保全人名下位于合作市西一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不动权证号为:甘(2021)甘南州不动产权第0××2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我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干警前往甘南藏族自治州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被保全人甘肃强劲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合作市西一路不动权证号为:甘(2021)甘南州不动产权第0××2号不动产权证产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对被保全人甘肃强劲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甘肃银行甘南分行银行账号以********.7元为限额予以冻结;对其名下兰州银行甘南分行银行账号以********.7元为限额予以冻结,冻结时账号内有存款2996270.0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2021)甘3001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我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的2021)甘3001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