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

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姚江镇赵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4032号

原告: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丰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杨友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均,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上赵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赵仲良。

原告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股份经济合作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诉讼费用2245元,由原告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芳琼

书 记 员  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