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4032号
原告: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丰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杨友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均,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上赵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赵仲良。
原告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股份经济合作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诉讼费用2245元,由原告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芳琼
书 记 员 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