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终3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丰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杨友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良兰,女,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佳乐,男,200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201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理人:**2(系**1之父),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审被告:彭佑祥,男,199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上诉人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2、***、张良兰、梁佳乐、**1,原审被告彭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17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小莉
审 判 员 李丹丹
审 判 员 谢檬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车楚佳
书 记 员 蒋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