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81民初7958号
原告:***,男,194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建中,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4幢2单元104室。
法定代表人:杨友仁。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永昌卫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 晶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淼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