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02民初1697号
原告:****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33659480XU)。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德化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舒益,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0000216525316L)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本院认为,原告****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于2020年7月2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行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减半收取计712.50元,由原告****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淳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臻志
书记员吴汉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