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626民初232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元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委,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超,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松,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特别授权。
被告:中天立丰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733557-7。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区1号楼商业A107室。
法定代表人:龙丽,女,1975年11月18日,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公司经理,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刚,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5316L。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超、中天立丰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吕肇振
审判员  辛 华
审判员  李方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