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5执6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实业街30号实业宾馆1号楼201-205房。
法定代表人浦永源。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67200元及利息等。
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号6栋4单元4楼2号房屋(权0410846)、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号6栋4单元5楼2号房屋(权0419880)、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号6栋4单元6楼1号房屋(权0419870),且其他权利人在上述房屋上设有大额抵押权,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长顺下街139号1栋1单元28楼2804号房屋(权7625664)等房屋,但上述房屋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且有其他权利人在房屋上设有大额抵押权,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柯
审判员 许云健
审判员 吕 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冯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