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天全县始阳机砖厂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825民初711号
原告天全县始阳机砖厂,地址:天全县始阳镇切山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姚康清。
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全县始阳机砖厂诉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全县始阳机砖厂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全县始阳机砖厂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全县始阳机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石丽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宝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