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恢5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千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文山。

被执行人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盛大国际****iv>

法定代表人浦永源。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川0105执6190号,因暂无执行条件,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依职权恢复案件的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川0105执恢553号。

执行中,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419880号),现经司法拍卖已成交,成交价为909205元,因上述房屋设有抵押权,抵押权金额暂未确定,故拍卖款暂不具备分配条件。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权0410846)及位于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权0419870),因有其他权利人在房屋设有大额抵押权,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长顺下街139号1栋-1层1059号车位、位于成都市××道街××号××层房屋(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444325号)等财产,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福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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