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2民初1624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5月21日,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云南盾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济强,男,生于1969年12月9日,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云南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恒作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025379X5。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云山小区综合楼三楼306-307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40KW7D。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坤,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济强、云南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8元,减半收取16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