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八骏祥集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飞与重庆八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雷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0民初713号
原告:***,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八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树兰路178号2单元2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031722J。
法定代表人:邓红军,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飞与被告重庆八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
法官助理漆华一
书记员黄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