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八骏祥集实业有限公司

**其与重庆八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8民初271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八骏祥集实业有限公司(原重庆八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树兰路178号2单元2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031722J。
法定代表人:*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鹃,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其与重庆八骏祥集实业有限公司(原重庆八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其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其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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