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9246号
原告:重庆紫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沿河村七社大树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80356584。
法定代表人:李候全,总经理。
被告:重庆八骏祥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树兰路178号2单元2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0301722J。
法定代表人:邓红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紫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八骏祥集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紫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预缴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左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侯倩玲
书 记 员 柯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