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执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全,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全。
**与**全、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执行人**全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7400000元及其利息(截至2018年3月20日,利息为3996000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借款本金7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后期利息);被执行人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9017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8891.18元。因被执行人**全、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49.1176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全、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仅有银行零星银行存款、无本地车辆、证券信息。
2、2019年7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全、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件,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3、2019年10月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4、2019年10月1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5、2019年10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全、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1149.1176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截止2019年10月21日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1149.1176万元及相应利息等。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兴
审判员 : 姚 国
审判员 :王财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