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8)赣0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0000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