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30执1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6-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793241。
法定代表人:李德全,该公司经理。
关于**与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8)渝0230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5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警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7月4日、7月26日、8月27日、9月21日、10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4、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委托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户籍地财产情况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到位标的0元,执行费650元尚未支付。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230执15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光福
审判员 郎啟甫
审判员 陈剑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