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全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易前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3执90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重庆高科.财富园财富二号A栋1楼4#、5#,2楼7#、8#、9#、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390164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6-31,组织机构代码20287932-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易前灯,女,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男,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男,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重庆泰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9号9-5,组织机构代码68393733-6。 法定代表人:***。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易前灯、**、***、重庆泰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渝0103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项4679466.61元,并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之日止,以代偿款4679466.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资金占用费;二、被告***、易前灯、**、***、重庆泰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一套房屋,对易前灯所有的位于重庆北部新区一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224元,由被告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易前灯、**、***、重庆泰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一套房屋,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易前灯所有的位于重庆北部新区一套房屋。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万州区一套房屋,因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所有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