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29民初128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6-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7932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贾 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露
书 记 员 易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