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全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29民初128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6-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7932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贾 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露 书 记 员  易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