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27民初4682号
原告:杭州杭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万里,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新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湖墅南路**锦绣大厦9Fdiv>
法定代表人:陈明书。
原告杭州杭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杭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杭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新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杭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杭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姣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辰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