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曹桂章。
被执行人:扬州市凯莱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祝庆华。
被执行人:江苏华迈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铭。
被执行人:江苏腾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祝庆华,男,1977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李新铭,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扬州市凯莱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迈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腾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祝庆华、***、李新铭、**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29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