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11民初12370号
原告: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珍珍,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3元,减半收取2336.50元,由原告金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