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执保259号
申请人: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金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47836527C。
法定代表人:李培民,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科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古槐路晨阳大厦**1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920274738。
法定代表人:郭霞,职务经理。
申请人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科能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91民初2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科能经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56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石 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