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执保683号
申请保全人: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民。
被保全人:连云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文化路59号列奇达花园广场3层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孙德平。
申请保全人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连云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91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92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 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莫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