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民初1239号
原告: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金宇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47836527C。
法定代表人李培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玺(特别授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赛诺云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大尧二路17号3单元1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93QY4D2B。
法定代表人谈峻鹏,董事长。
原告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赛诺云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333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8月份,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热计量表及其他配套产品用于安装水表工程,总计价值为114240元,截止到2009年3月,被告支付已支付90910元,至今仍欠原告23330元没有支付。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至今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青岛赛诺云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不能在合理的期限以内向本院提供能够向被告青岛赛诺云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文书的详细住址等相关信息,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俎 彤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哲琪